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9)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61.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进行外国税收抵
免?
答: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
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额。
以上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税
法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
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总额×来自外国的所得额/全部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低于按以上
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
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以上所述的扣税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
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款的凭据。
62.如何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退税或补税?
答: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
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发生多缴或者少缴时就要涉及退还税款或补交
税款的问题。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
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
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
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
民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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