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6)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5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有哪些?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三类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
称“三资企业”);
(2)在我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包括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代理处、办事处以及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
力的场所等;
(3)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
52.哪些所得居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以下两大部分: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取得
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①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5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能列入成本?费
用和损失?
答: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
项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54.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向其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能否作为费用列支?
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
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
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准予列支;支付的管理费与本机构生产经营无关的,不能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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