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15)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47.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准予在税前扣
除?
答: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执行费,由企业提供确实
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可以在税前扣除。
48.企业在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应怎样在税前扣除?
答:(1)企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
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
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
汇总损失和利息等支出。(2)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的
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49.企业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有哪些规定?
答:(1)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
①投资者作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
约定的金额计价。
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③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④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2)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
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
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
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50.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顿时,哪些项目不得从中扣除?
答: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即企业用于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和开发费用,指不得直接扣除的企业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
生的费用;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即企业生产经营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指企业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
金等;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在遭受自然
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的赔偿;
(6)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部分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
捐赠以及直接向受益人进行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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