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5)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10.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分以下4种情况: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
授权的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
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
回到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款
中扣减。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和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执行。
11.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原则
是看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一般来说,大企业
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小企业则比较差些。而划分大
小企业一般来说以年销售额为依据。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大企业会计核算并不健
全,一些小企业会计核算则比较健全。因此,仅以年销售额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的唯一标准显然不行。
如果以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两个标准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则比较科学、合理。为此,增值税制度规定,以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两项标准作为划
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2.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货折让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
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
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
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
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
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
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折让
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
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
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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