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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3)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5.新增值税对起征点和减免税问题是如何 规定的? 答:增值税对收入很少的纳税人规定了起征点,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对起征点的 具体规定是: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50-80元。 上述起征点规定只适用于个人。在规定的幅度内,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免税有两种形式:无抵扣权的免税和有抵扣权的免税。 无抵扣权的免税是指实行这种免税办法时,纳税人既不缴税,也不准扣税。这是 对某些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规定免税时,采取的免税方式。增值税规定的下列免税项 目即属于这种无抵扣权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 业和水产业。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 人。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 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以上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自行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某些纳税人既经营纳税业务,同时还兼营免税项目,凡存在这种情况的,应当单 独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给予免税待遇。 有抵扣权的免税是指采取零税率的免税方式。实行零税率时,纳税人不仅可以免 缴本环节的税款,而且还可以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就是说实行零税的货物和 应税劳务,其实际卖价不包含有税款,购买者只是向销售方支付货价,不支付税款。 销售者只能从购买者那里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和利润部分的销售额,不得取得 税款。从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来看,一般都是对出口货物和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在最 后出口环节不仅不征税,而且还要退还前一环节所征税款。我国实行零税率的运用范 围也只限于出口货物和劳务。 除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 商业企业原来按平价销售的粮油,今明两年要继续给予免税。零售粮店销售的粮油, 不论原来按平价销售还是按议价销售,一律免税。具体操作方案按今后下达的具体执 行办法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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