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涉外税制知识问答——什么是涉外税收?我国涉外税法的主要演变过程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答:涉外税收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税收管
辖权所开征的涉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经济权益分配关系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是一国税收
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涉外税收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发展起来的,涉外税收法律体系也是逐步建立,
不断完善的。我国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0年1月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
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9月公布了《车
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1年9月还公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1974年6月财政
部颁发了《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征税规定》等。在这些条例和规定中,我国明
确了应对外国侨民及外籍企业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工商营利企业征税。从1979年实行对
外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广泛,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
以维护权益,服务于对外开放和尊重国际惯例作为涉外税收工作的指导原则,逐步建
立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在涉外税制方面,从1980年起先后立法,颁布了《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加上后来开征的
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有关税法,初步形成了我国涉外税法
体系。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涉外税收制
度也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198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
城市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于5月公布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
规定》,1986年6月财政部公布了《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
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91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81年开始到1991年,我国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
同32个国家谈判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从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制度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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