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涉外税制知识问答——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答: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
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
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样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其他在
利益上相联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相关
联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和费用,而减少其他应纳税
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有义务就其他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
价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按联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可分为:①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的税务
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第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活动价格;第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
平;第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第四,按其他合理的价格。②企业与关联企
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
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的利率
进行适当的调整。③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
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调整。④企业与关
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
价或者收费,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⑤企业
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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