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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涉外税制知识问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 需要少留或者本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火车、轮船、机 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 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15年。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 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上述特殊原因是指:①受酸、碱性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 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②由于提高使用率,提高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 器设备;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 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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