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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涉外税制知识问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违反税法规定的,作以下处理: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 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的滞纳金。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未按 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 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核查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同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③经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仍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或者仍不 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申报表的,由税务机关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21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理人和直接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 未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 法第121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谓偷税,是指纳税 义务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涂改、伪造、销毁票据、记帐凭证或者帐薄,虚列、多报 成本、费用,隐瞒、少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额,逃避纳税或者骗回已纳税款等违 法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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