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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涉外税制知识问答——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应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缴义 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执时,必须先依照规定纳税,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 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自收到 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 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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