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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49)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90.分支机构税 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在征收正常的公司所得税收外,还要征收 一种“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对其分配 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 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税,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 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少数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没有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 征税(如加拿大和美国)。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 191.积累盈余税 这是美国对公司征收的惩罚性附加税。如果某公司把巨额利润无故积累而不作股 息分配,以致其股东被认为逃避了个人所得税时,即对该公司征收此种积累盈余税。 由于在美国及一些国家,既对公司利润征税,也对来自同一笔利润的股息向股东 征税,对后者的征税就可以通过不分配或推迟分配股息来逃避和推迟,而积累盈余税 就是针对这一弊端提出的,以维护国库收入为目的的措施。同样,就是在不实行经济 上重复征税的国家,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收高额公司所得税,也有利于确保财政收 入。例如联邦德国对未分配利润征收56%的公司所得税,而对已分配的利润则按36% 征收,并且规定,当居民身份的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这36%的公司所得税可以从 应征个人所得税总额中予以抵免。 192.“经营目的”测定标准 在某些国家,“经营目的”测定标准是用来对付避税的武器的。经过精心安排的 业务方案,可以用来创造不征税或少征税的条件。对此,即可用该标准加以判断,即 如果业务方案并不能对“经营目的”起什么作用,那么,就可认定此方案是为了避税 目的设计的,因此,在征税时,即可不予考虑给予任何税收上的优待,从而使其避税 计划落空。 193.公司改组 一家公司进行整顿或改组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当一家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他的 净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资本的名义价值,该公司就有可能通过降低股份的 价值,使其与实际的净资产相适应,从而对股份资本进行改组。这种改组通常不会发 生征税问题。 更为通常的一种改组形式是,一家公司划分成几家公司,把公司原来的各种业务 分配到这些分解出来的独立公司去经营。这种形式的改组也称为公司分解。为了不使 这种公司改组受到税收方面的妨碍,只要这种改组是出于真正经营上的需要,而不是 为了避税的目的,将对这种改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一般地,进行改组的公司事先须 申报改组方案,得到税务部门或其它负责部门核准后,方可得到这种税收优惠。 194.追溯效力 通常一个新税法只在该税法建立后的时期内生效。如果纳税人的有关事项发生在 税法变动之前,而将新税法运用于该纳税事项,并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后果,纳税人将 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但如果这样做对纳税人有利,纳税人往往就会默不作声。在两国 签订税收条约时,常常考虑追溯效力问题。有很多税收条约规定了该条约具有追溯效 力。新条约有时包含这样的条款。新条约具有追溯效力时,纳税人可以按照对他最有 利的原则,选择使用对他最有利的新条约或旧条约的有关条款。 如果需要堵塞一个税收漏洞,最好是从宣布将改变旧税法时起,就使纳税人不能 设法采取对策。有关税法的正式生效往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立法程序,新税法因此被 授与追溯效力,从该税法递交议会审议时起,也就是每个人都知道某个税收漏洞将被 堵塞之日起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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