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43)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67.公平独立原则
又称独立核算原则或正常交易原则。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由于在资本股权和财务税
收利益上是互相关联的,企业之间的收支活动及其分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共同集
团利益”的约束,因此,在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中不是按“公平独立”的标准进行。
为了防止跨国集团公司采用转让定价手段,并力争做到跨国收入与费用的合理分配,
不少国家提出“公平独立”的原则。
“公平独立”概念指互不联系各方各自完全独立地处理彼此间的业务,表示一种
较疏远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所定的价格和业务条件,一般就是公开市场上的价格
和常规商业条件。如果业务是在一方控制下进行(如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贷款,公司
或股东之间互发许可证等),则所定的价格和条件,与业务双方有关的情况下必然不同
(如购进价格或销售价会被提高或降低、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会过高或过低、提供无息
贷款等)。在征税过程中,把上述有关联双方进行业务的不正常价格调整为公平独立的
价格,就被称之按照公平独立原则办事。
在税法中,一般都正式规定:公司和股东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其转
让定价和其它业务条件都必须按公平独立原则进行调整。同样,税收条约中一般也对
关联企业的征税订有类似条款。
168.总利润原则
所谓总利润原则,就是对跨国联属企业的总利润进行直接分配,来解决各联属企
业相互间所发生的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问题。具体地说,实行这一原则,要求各国
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完全不闻不问,任凭其如何作价,只须到了年终时,
将跨国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各个公司的利润汇总,再按合理的标准将此总利润重新分
配给总公司与下属各个公司。从而使总公司与下属各个公司的所在国都能按重新分配
的利润率征税。
从表面上看,由于总利润原则并不企图去解决联属企业之间每笔交易的跨国收入
费用分配问题,而仅仅是力求跨国所得在有关国家之间进行公平的合理的分配。但实
际上,实行总利润原则既可避免按“公平独立”原则所必须进行的逐笔审核联属企业
之间交易、逐笔分配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大量的繁琐的计算,而且可一次性解决各国征
税所必须依据的基础--利润,即应税所得额。实行总利润原则的最大障碍是缺乏一个
可行的重新分配利润的标准。而各国税务当局都强调用对本国有利的因素来确定总利
润的分配,这就使得制订一个能为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统一的利润分配则更加困难。
169.跨国法人收入和费用的确定
在一个跨国法人同另一跨国法人或其它企业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动中,一方的购货
费用、利息费用、劳务费用、租赁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费用支出,会形成另一
方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各种收入。一
方费用支出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另一方收入的多少,进而会影响其所在国之间的财权利
益关系。合理地分配跨国收入和费用,有利于防止跨国的纳税人逃避有关国家税收。
一般地,跨国无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不存在重新分配问题。因为跨国法人同
与之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在各自完全独立、关系对等和正常竞争的条件
下进行的。即是说,转让定价的做法在他们之间一般不会发生。
但对国际联属企业来说,如拥有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跨国
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所属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母公司与它的
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或孙公司之间,以及母公司与子
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等存在联属关系的企业,它们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往往出于整
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从而利用它们之间这种隶属、受控和其它联属关系,以及各国
间税率、税则的差异,从中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进行利润的转移和税收规避。
正因此,对于这种跨国收入和费用就存在着怎样在它们的有关所在国之间重新予以调
整和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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