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48)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85.设置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避税
是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法。假定A国与B国、B国与C国均缔结了双边税收协
定,A国与C国无税收协定。B国规定,B国M公司支付给A国H公司的投资所得允许作为费
用扣除,并按常规税率课征预提税。这时A国H公司可以在与A国缔约关系并提供有减免
预提税收优惠的D国组建一家P公司。A国H公司取得来源于C国(非缔约国)N公司的投资
所得时,可以先从N公司支付给B国的M公司,再由M公司转付给D国P公司。这样,H公司
来源于N公司的投资所得可以得到税收协定提供的两方面的优惠:一方面,M公司的计
税所得可以大量地扣除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佣金报酬等支出;另一方面,M公
司在B国缴纳的预提税又可以在D国得到减免;D国向A国H公司支付的收入还可以享受协
定提供的按低税率课税的好处。国际上把D国P公司一类的传输公司称为脚踏石式的传
输公司。
186.设置控股公司避税
是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法。许多国家在对外缔约双边税收协定时都明确规
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
享受协定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这样,
非缔约国的居民公司可以精心组建外国控股公司,以谋得税收利益。
187.导管公司
有些公司是根据避税计划建立的。由关联公司把所得转移给此类公司,然后,再
由此类公司分配给该公司的股东作为股息、利息、特计权使用费等。此类公司如设于
避税港、低税国或与别国订有税收优惠条件的国家,一般即可取得有利的税收地位。
此类公司的组织者运用此类公司如同输送所得的导管,以使所得通过避税计划而“免
费”,或只按降低的税率征税,这种类型的公司被称为“导管公司”。
188.改变居住地法
纳税人改变其居住地会引起一系列税收方面的后果。从开始居住之日起,居住地
所在国即可对该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有权征收各种税收。有时还可根据税收的追
溯效力进行征税,从纳税人首次进入该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时间开始计税,尽管该
纳税人后来才建立他的居所。
通常地,从放弃在一国的住所时间,纳税人即不再承担在该国纳税义务。但为了
防止避税,纳税人已放弃住所的所在国可继续对已移居国外的纳税人就其某几类所得
在若干年内行使税收管辖权。纳税人在放弃在某一国的住所后第一年内,通常还需向
该国税务部门提供他确已不再保留在该国的住所的证明。在改变住所的第一年和最后
一年,如果这种改变不是发生在年初和年末,那么,税收管辖国还将要求将纳税人所
得和扣除项目按照该年度内发生纳税义务的月份与不承担纳税义务的月份的比例进行
分配,而不管该年度中这些所得实际取得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实际支出时间。
189.公司迁出境外法
如某公司作出安排,准备把其公司法人身份或税收上的居民身份移出原营业地址
所在国,就会使原所在国对已积累未分配利润失去征税的可能。为此,加拿大订有法
规,以管理原来是加拿大居民公司,后又移往与加拿大订有对无协定情况下属于加拿
大的应税所得免征所得税税收条约的国家者。这类法规规定:在该居民公司迁出境外
以前,其征税年度即被认定已结束,同时认定所有资产已转手,该公司已以公开市场
价格重新购回所有资产,并依法计入应税所得征税。未分配利润也要额外征税,按照
“分支机构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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