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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47)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81.税收庇护 税收庇护是避税的一种委婉说法,是指税务行家利用可导致在特定环境或一系列 条件下少纳税的复杂的国家和国际立法,巧妙地绕道过关的避税行为。例如,一项由 某位英国居民纳税人所有的伦敦财产,通过一巴哈马群岛的居民公司的处置所产生的 资本利得应由其在英国的股东纳税。但是,如果转道由邻近的荷属安第列斯岛的居民 公司处置取得资本利得,就不应就此对英国的股东征税(根据1967年英国与荷属安第列 斯岛签订的协定),即该项资本利得受到荷属安第列斯岛的公司的庇护。 182.利用避税港避税 避税港具有多种功能,如积累资金,对付外汇管制,提供营业和财产的保密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用它进行避税。方法可以有:(1)虚构避税地中转销售业务。纳税人 利用避税地不征或少征税的特殊优惠条件,在避税地虚设各种基地公司,虚构营业, 转移高税国的利润。(2)利用避税地转移收入和费用。纳税人利用设在避税地的基地公 司,用各种形式把高税国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收入和费用转移到避税地以避税。①以避 税地公司的名义虚构管理高税国公司,向高税国公司收取管理费,人为地增加高税国 公司的营业成本,把高税国公司的一部利润转移到避税地;②在避税地虚构对高税国 公司的财产租赁业务,以租赁形式转移收入和费用;③在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虚构对高 税国公司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以收取咨询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形式转移收入和费 用;④以利息形式向高税国公司转移收入和费用。此外,高税国母公司或总公司往往 将对外提供的劳务、转让技术、贷款等合同转移到避税地签订,使这些收入归入避税 地的基地公司帐上,来逃避居住国的税收。 183.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在国家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给缔约国双方居民以税收优惠的条款, 这些优惠规定只有缔约国居民才能享受。而非缔约国居民也往往利用种种巧妙手段, 从缔约国税收协定中得到避税的好处,享受降低税率或减轻税负的好处,从而使缔约 国蒙受财政损失,这是一种特殊的避税方法。滥用税收协定的形式很多。如利用缔约 国进行借贷活动,利用外国控股公司代收所得,通过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利用缔约国 居民逃避劳务所得应纳的税收等形式,都是非居民假借缔约国居民的名义,以享受协 定规定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达到避税目的。在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中,通常是对股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互相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缔约国非居民主要是在预提 税方面滥用税收协定。 184.设置直接的传输公司避税 是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常见方法。假定A国H公司有来源于C国N公司的股息收 入,但A、C两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关系,而A国与B国、B国与C国则有协定关系。于是, A国H公司又在B国建立一家M公司。这样,C国N公司的股息可先支付给B国的M公司,M公 司再转付给A国的H公司。M公司的建立,其真实动机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而 是为了利用B国与C国、A国与B国所签订的两个税收协定,以迂回B国取得原本不能从C 国得到的税收利益。这里的B国M公司就是直接的传输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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