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45)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73.成本标准
成本标准是指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分配标准。在国际关联企业之间,出于其集
团内部管理的需要,经常发生一些其内部独有的业务往来,如总公司为分公司进行市
场调研、母公司为子公司培训管理人员、总公司为分公司支付广告费、相互间提供借
款或租赁设备等。这些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借贷和租赁等非商品交易,往往都不是
其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只是由于其相互的关联关系才予以提供的内部业务。一般地,
这类业务本身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因此确定交易价格时可不包含利润因素。如果包
含利润因素,还会给关联企业内部管理增添麻烦。所以,对关联企业间发生的上述非
主要业务的费用分配,以及一部分非商品业务收入的分配,可以采用成本标准,即以
该项交易的有关成本费用额作为分配依据。成本标准要求出让企业必须把与该项交易
对象有关的成本费用正确地记载在帐册上并依此进行分配。
174.居所转移避税
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判定居民个人和居民法人的标准不一致,使纳
税人可以利用居所转移进行避税。一般的做法有:①居所转移,即跨国纳税人通过将
自己的居所从一国迁出,从而避免这个国家的居民身份。如居民个人把居所从高税国
转移到低税国,以低税国的居民身份纳税;居民公司通过变更注册地点,或变更董事
会会议地点,或变动主要决策中心等方法,把主要管理机构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②居所避免,即跨国纳税人不移动自己居所,但通过转移自己的居民身份而避免成为
原居住国的居民。如居民个人把居所,或居民公司把主要管理机构由实行居民管辖权
的国家转移到实行地或管辖权的国家,成为该国的居民个人或居民公司,从而只就来
源于该国的收入纳税,以逃避原居住国的“无限纳税义务”。②居民个人通过在国家
间不断变换居所,在任何国家都只负担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甚至在任何国家的停
留时间不超过该国居民纳税的起点时间,以逃避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
175.人的变相转移
就是通过“信箱公司”和其它公司,以及寻求中介业务等方式进行避税。信箱公
司的实质就是仅在一个选定国家中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而实
际的工商活动则在别处进行。这类公司是典型的避税地公司,由于其注册登记总是在
无税或低税国,因而可以成功地避税。其它公司如建立在提供财政性投资鼓励的国家
的公司;在未来可以盈利但却暂时亏损的公司以期获得财政补贴的好处;以及有意建
立亏损公司,然后通过与盈利公司合并或其它手段把利润转移到亏损公司帐上,以隐
蔽利润、规避税收。
中介业务是指介于所得或收益源泉与最终收取者或收益人之间的积累中心。该中
心通常处于一个纯避税地,或处于具有特殊税收优惠或签订了其它条款对利息或特许
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给予优惠的税收条约或协定国家。在利润积累之后又可用于再投资。
中介业务从法律形式看是将一笔收入和利润转移到积累中心,但其“经济实质”仍是
把利润保留(投资)在高税国。
176.人员非转移避税
指财产或所得的最终获得者并不离开其居住国,也无需使自己成为真正的移民,
只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一个媒介机构,将自己获得的收入或财产进行分割,以
避免或减轻财产或所得的最终所有者在居住国应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
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受控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委托给这家信托公司,
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委托人按其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在法律形式上相
分离,且分离出去的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避
税地公司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而且在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
人时,还可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当一国纳税人与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时,如
果该受托银行所在国与支付利息所在国签订有双边税收条约时,按条约规定,对利息
扣缴税率实行优惠待遇,则纳税人也可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