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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34)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30.企业所得税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它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以前,我国的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人经济性质不同而设立的,就内资企业而言,包括国营企业所 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上述三个税种统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有经营收入的单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上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税依据为应税所得 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实行33 %比例税率。为照顾部分企业盈利水平低的实际情况,还增设了两档优惠税率。企业 所得税按年度计算,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3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我国境内取 得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合并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之后设置的一个税种,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3)外资企业;(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5)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课税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来源,不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 部所得,而且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 计税依据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 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适当从低的原则,并 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取得的应税 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 担率为33%。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用和其他所得。按20% 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设有机构、场所,其业务活动虽不直接涉及上述所得 而又取得上述所得,也按此比例征收预提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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