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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38)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45.常设机构 这是《经合组织范本》首先使用的概念,后来《联合国范本》也采用了它。它是 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一个非居民 (或非国籍)公司在一国境内设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可对应归属 于该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认定为本国来源所得,据此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其课税。 各国确定常设机构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以物的因素来判定。如果一个非居民(或非 国籍)公司在某国境内设有一个从事生产或购销活动的机构,并存在一定时间,就可以 定为固定经营场所,从而构成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一是以人的因素来判定。如果-个 非居民(或非国籍)公司通过其雇员在一国境内从事诸如采购原料、推销商品、提供服 务、签订合同等经营活动,只要持续一定时间,即使公司在该国境内没有固定经营场 所,也可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此外,一些国家对非居民(或非国籍)公司委托代理 人(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国境内从事经营性、连续的经营活动,也被视为在本国设有常 设机构。 146.跨国企业 跨国企业是一个或多个国际边界来经营业务的企业。跨国企业和多国企业间有时 存在某种区别,其区别即在于是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进行竞争。 147.多国公司 该词无精确定义,一般用以表明在两个以上国家有经营机构的公司或集团公司。 多国公司有多种形式:或是在一个国家建立公司而在另一国有销售点或合资项目等, 或由设在多个国家中的多个公司相互持股而联系起来。 148.关联公司 又称关联企业或联属企业。1977年《经合组织范本》和1980年《联合国范本》的 第9条都以“联属企业”为题,并规定:联属企业的转让定价,在征税时必须按公平独 立原则进行调整。许多双边税收协定或条约都有同样或非常相近的规定,以其得到同 样的效果。各范本有关条款中规定:缔约国一方所属的企业,如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 国另一国所属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或同一经济实体直接或间接同时参与分别是 属缔约国双方不同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者,均属联属企业。 149.辅助性公司 辅助性公司是公司集团中的成员,其业务是向本集团中的各公司提供辅助性劳务。 此类辅助公司的利润,由于无法查明此类服务真实合理的价格而难以确定,必须求助 于特定折价方法,才能决定其年度利润,诸如“成本加毛利法”等。瑞士的某些州对 此类辅助性公司进行税收鼓励,只对其利润按特殊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只对 其部分利润征税。此种减免待遇一般只限于对向外国关联公司劳务的辅助性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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