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32)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24.产品税
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或税法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
入金额或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它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原工商税中划分出
来的一个税种,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
位和个人,都是产品税的纳税人。产品税的征税范围最初十分广泛,后来随着工商税
制的进一步改革,有些产品改征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缩步。产品税采取差别比例税
率。1984年,产品税的税率共有25档,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3%。1992年,国家对
甲、乙、丙、丁级卷烟产品税降征8个百分点,之后,产品税最高税率为52%,最低税
率仍为3%。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
改征增值税。因此,产品税自行消亡。
125.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现实经济生活中,增值额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从一
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这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扣除为生产和经
营这种商品而外购的那部分商品的金额的余额。第二,从一项商品来看,增值额是该
商品经历的各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
从历史来看,增值税是在原来按企业的营业总额课征营业税的基础上,不断改革
形成的。它的理论早在1920年左右已有人提出过,但直至1954年法国开始首先实行。
增值税按增值额包括的内容,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又称“毛增值型”。它是以企业的销售(或劳务)收入,减去所
购进的各类材料及其他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但固定资产折旧费
不予减除。这种增值额相当于工资、利息、利润、地租和折旧等各种因素之和,因为
它与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指标的内容一致,所以称为“生产型”。
二、“收入型”,又称“净增值型”。它是以“生产型”的增值额,减去折旧费
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这种增值额相当于工资、利息、利润与地租等因
素之和。因为它相当于企业各个成员收入的总和,所以称为“收入型”。
三、“消费型”,它是以“生产型”增值额,减去当期购置的全部生产设备支出
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的增值额。因为它只就企业收入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课税,
所以称为“消费型”。如:西欧共同体成员国的增值税,即属于此型。
增值税的税率比较简单,有采用单一税率的,多数国家规定二至四种税率;也有
少数更多一些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三种:(1)“加法”,即由构成增值额的各种因
素相加求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2)“减法”,即由企业的销售(或
劳务)收入中,减去各项应扣除的项目,求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税额扣除法”,又称“扣税法”。即按企业销售(或劳务)收入,乘以税率求出应
纳税额,再减去各项购置的已纳增值税税款,计算本企业的应纳税额。采用税款扣除
法,必须实行严格的发票制度,要求企业在发票上分别注明货款和税额,便于扣税。
由于“加法”、“减法”在计算上比较困难,而“税款扣除法”计算简便,又便于税
务机关审核管理,所以大多数国家采用此法。
我国从1979年开始进行增值税试点,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当时,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税法规定的甲、乙两类产品等4个行业的少数产品。之后,增
值税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1986年将纺织品和日用机电、电子产品等涉及产品税的5个
税目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987年,将服装、化纤、轻工、玻璃及其制品等涉及产
品税的88个税目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989年,又增列“工业性作业”税目,将工
业企业外购原材料销售、工业性加修理、修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1994年的税制
改革,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展,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
值税。
改革后的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税基计
算征税。纳税人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均并入经营收入中计征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为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新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采用的是扣税法,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零售以前各环节销售商品时,
按规定在发货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税金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了照顾我国消费者的
习惯,商品零售环节的发货票不单独注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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