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31)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23.流转税
也称流通税类。按课税对象划分的一种税类,以商品生产流通额和劳动服务的收
入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均属之。它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对各种商品流转额课
征的税种,也包括对各种劳务服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和各
种服务性业务)流转额课征的税种;既包括对商品生产流通有销售收入课征的税种,也
包括对产品和过境货物无销售收入课征的税种;既包括国内商品流通课征的税种,也
包括对进出国境货物课征的税种。当然,这类税种主要的还是与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
以及与此俱来的商品价格和营业额紧密关联。只要有商品生产和流通,就可选定其中
的一部分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取得财政收入较为方便可靠,并便于进行国家的经
济干预,贯彻国家的一定政策。因此,在古今中外的各个国家、各个朝代都是较为普
遍地征收流通税的。在当今世界中,流转额征税为主体构成本国的税制体系,有的以
所得税为主体构成本国的税制体系,但是不论采取何种体系,流转额征税在组织财政
收入和调节经济中都占着重要地位。
流转税是随着商品生产流通的发展逐渐出现的。约在公元前八、九世纪前后的中
国西周后期和春秋时期,大量出现了一种专门的商人,从事远途运销。西周皇朝和各
国诸侯设置一种“关市之赋”,开始对在境内市场的买卖和通过边境关卡的货物征税,
改变了西周前期“关讥而不征”的状况,这是迄今知道的中国最早对商品生产流通征
收的流通税。以后随着工矿业和商业日渐发达,选定课税对象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了。
从秦汉以迄明、清的历代皇朝,尽管所定的税种名称不尽相同,征税的范围有宽窄之
别,但对江泽园池之税、矿冶诸税、茶税、酒税、盐税、关税以及经营买卖的各种商
税一般都要征收的。从1853年开始,清朝政府还开征了一种厘金税,对各种货物在出
产地、通过地、销售地层层征收,更是名目繁多苛重。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央税
有货物税(包括统税、国产烟酒税、矿产税三种)、直接税、关税、盐税四大类。除直
接税中对利润所得和财产、行为征税的一部分以外,都是属于流转额征税的体系,在
地方税中也有很大部分是属于流转额征税的体系。
现今世界各国,原苏联、法国在很长时期以来,一直是以流转额征税为主体构成
了它的税制体系。原苏联的周转税,对各种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都列入征税范
围,其收入占了整个税收收入的3/4,占整个财政预算收入的1/3。法国实行增值税,
规定对制造业、输入业、批发业、零售业以及提供服务的各种营业额都要征税;另外
还要对石油制品和一些酒类征收消费税。这两种税约占税收总额的60%,匈牙利征收
的消费品流通税和生产者价差流通税,约占税收总额的47%。即使是在美国、英国,
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转机,把税制结构的中心,从流通税转到了所得税,但美国还要
征收酒税、烟税、汽油税以及各种消费税、营业税等,加上关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
20%。英国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等约占税收总额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税制的结构,一直是以流转额征税为主体。在过去的
许多年度,对商品生产流通征收的各种税,占了税收总额的80%以上,国营企业利改
税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和资源税、建筑税等,流通税类所占
比重,在税收总额基数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相应下降,但在税收总额中依然约占60%
以上。
建国以后,中国曾经实行的流转额征税主要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
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交易税等;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实行的有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994年税制改
革后的流转税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
企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商品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
并选择了烟、酒、化妆品等20个品目的商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
交易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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