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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28)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07.减税免税 依据税法规定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措施或特殊调 节手段。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某些情况全部免除其税收负担。 减税免税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因为,税法的一般规定虽对普遍性、一般性的调节适应, 可是客观事物是有差别的,并且这种差别处于发展变化中,在统一的征税规定基础上, 需要有适应这种差别性的减税免税特殊性调节手段来加以补充。例如:(1)有些生产经 营利润较小,而按照国家政策,又急需鼓励和发展;(2)同种生产经营,具体到不同地 区的不同经济单位,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有较大差别,个别经营 单位可能会有特殊困难,需要临时性的适当照顾;(3)统一税法在一定时期内有它的相 对稳定性,可能不适应某些发展变化中的新情况;等等。这都需要有减税免税的措施。 减税免税措施有利于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因事制宜、因地制宜 地对待征税中的各种特殊情况,更好地结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 用。 108.起征点 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点的不征税,达到起 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照顾收入较少的纳税人,贯彻税收的合理 负担原则。 109.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 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 则。 110.加成征收 对某些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加征一定成数或倍数的税款。是限制某些生产经营或调 节纳税人取得过多利润采取的加重征税的一种措施和方法,是税率的一种延伸。例如 我国过去实行的工商所得税,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曾对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的全 年所得额,根据全年所得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再加征一成到四成的税款。其中合作商 店适用四级超额累进加成征收办法。个体经济适用四级全额累进加成征收办法。当时 合作商店最高一级的超额累进税率为60%,利润所得额越大,加征加成的,实际的税 率负担,最高可达所得额的84%。显然这是太高了,受了“左”的思想影响,因而从 1979年1月1日开始,取消了对合作商店的加成征税规定。 111.违章处理 指对纳税人发生违章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凡是纳税人发生拖欠税款、 漏税、偷税、抗税和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登记,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纳税申报以及拒绝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或不据实报告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等税务违章行为时,均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对违章处 理的主要措施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罚没并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等。 112.偷税 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如:利 用伪造或涂改凭证、帐册、报表以及转移资产或收入等手段、隐匿应税项目、数量、 金额;故意违反财经纪律,乱挤成本、费用,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等。偷税不仅损害 国家经济利益,而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违法行为。国家税法一般规定,对偷税行 为,除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纳税款外,并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 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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