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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29)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13.漏税 纳税人出于无意而未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违章行为。如:由于对税法或财务制度 不熟悉,或因会计核算的差错;或因业务管理的差错;或因工作粗心大意等,而漏报、 少报应税项目、数量、金额,或错用低税率,所造成的未缴、少缴应纳税款等。漏税 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税收法纪行为。国家税法一般规定,对漏税行为,除税务 机关追缴其所漏税款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金。 114.抗税 纳税人对抗国家税法,拒不依法纳税的违法行为。抗拒纳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税法规定对于抗税行 为,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制裁或法律制裁,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115.补税 纳税人因偷税、漏税、欠税以及抗税不交,按税法规定把应纳税款补交国库。通 知纳税人补税或由纳税人自行主动补税,作为五种措施或行为,可以单独出现,也可 以同加收滞纳金并和罚款一起,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手段,结合在一起同时采用。这需 要根据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的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1116.退税 对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按照制度规定和一定的申请、批准程序退还给原纳税人 或一定单位。可以办理退税的按国家规定一般有:多证误征的税款;按规定应退的地 方附加和代征手续;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某些退税。国家税收的追库权属于财政部、 除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在经过批准后,可以按规定续办理退税外,任何地区和单位都 不能随意退税。 117.避税 避税一般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 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首先,避税的主体 是纳税人。纳税人为了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事先往往经过周密的安排和决定,对税 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着深入的调察,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不健全来达到减少纳税的 目的。其次,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纳税人虽然减轻或解除了税收负担,但这种 行为是在不违章的前提下进行的。第三,避税的目的是为了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从纳 税人角度看,避税主要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 118,顺法意识避税与逆法意识避税 这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避税的。顺法意识避税指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及其产生的后 果符合税法意图。比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征收污染排放税,纳税人为了少缴或免 缴污染排放税,就会自觉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纳税人的这一行为虽然躲避了纳税义 务,但是,其结果从本质上与税法设置的初衷一致或相吻合。逆法意识避税指纳税人 的避税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与税法意图相背离。即纳税人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或漏洞进 行避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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