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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25)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88.计税单位 亦称“课税单位”。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属于从价计征的,是以价值形式作为 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例如以货币形式计算的商品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个人收入等 等。属于从量计征的,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数量、容量、面积等实物形式为计税单 位。例如现行盐税以“吨”为计税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净吨位”、“辆”为计 税单位,等等。 89.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征 税对象的个体化,是一个税种课征制度组成的一个要素。例如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是按 经营交通运输、服务性行业的业别不同,设计了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 政电讯等9个税目。 90.税率 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每种税收基本法构成的最 基本要素之一。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 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累退税率四种,每种又细分为若干种 形式。 91.单一税率 一种税收只规定一个税率。例如一些国家的增值税,不分什么行业都规定一个税 率。 92.差别税率 一种税收对不同纳税人或不同课税对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差别税率大体分为: (1)不同产品间的差别税率;(2)不同行业间的差别税率;(3)不同地区间的差别税率; (4)不同经济成分间的差别税率。税率制度不同,差别对待的方法也不同。比例税率是 税率高低的差别;累进税率是累进方法和累进级距的差别;定额税率则是每一单位课 税对象税额高低的差别。 93.比例税率 亦称比例税制。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一比例征税的一种税率 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应用最广、最为常见。我国按流转额征税的税种,如产品税、 营业税、关税、集市交易税等等,除个别品目外,都是采取比例税率。就我国开征的 税种适用情况,可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就差别情况适用范围的不同, 又可分为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等多种形式。 94.统一比例税率 亦称单一比例税率。一个税种,不分课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都只采用一个比 例税率的一种税率制度。如我国现行牲畜交易税,不分牲畜交易的品种和其他具体情 况,都是采用5%的同一比例税率计算征税。采取这种税率形式较为简便,缺点是不能 根据情况贯彻区别对待的征税原则。 95.差别比例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的对称。根据纳税人、征税对象以及地区等的各种不同情况,分 别规定不同的税率的一种比例税率、不同地区间的差别比例税率、不同纳税人间的差 别比例税率等多种形式,可以适应不同情况,较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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