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24)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84.扣缴义务人
又称代扣义务人。税法规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
或单位。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保证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国家规定,对某
些税种,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支付款项或收入款项的企业或
单位代为预先扣除,代为向国家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在
规定期限内缴库,不按规定完成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受处罚,甚至担负刑事责任。完
成此项义务的,也有按规定取得一定手续费的权利。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规定以
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
自行申报纳税),在支付应纳款项时,必须按照真凭实据期限,缴纳代扣的税款,并专
项记载备案。税务机关对代扣义务人扣缴的税,应按所扣缴的税额,付给1%的代扣手
续费。同时,对逾期不缴的,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绝税务检查和拒
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可以酌情处以罚款。偷税、抗税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依法处理。又如个体商贩和部分集
体商业应缴的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也实行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办法,按规
定付给代扣手续费,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另外,现行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
用油单位,但一般由供油单位于销售原油、重油时,代收代交税款,该代收代交单位,
实际就是扣缴义务人。只是违反税务规章时,如同纳税义务人一样要受处罚,但却无
付给代扣手续费的规定。
85.课税对象
亦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是指对什么样的标志物进行课税。这是划分
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和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因而它是构成一种税的课征制度的最
基本因素之一,课税对象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流转额课税,即以商品流转额或
非商品营业额为课税对象;(2)收益额课税,即纳税人的纯收入或总收益为课税对象;
(3)财产额课税,即以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4)资源课税,即以使用或占用
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5)行为课税,即以某些特殊消费、使用等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
86.课税范围
亦称征税范围。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如我国农业税的课税对象为农
业常年生产量,其课税范围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
糖料等经济作物收入,果园、菜园、瓜园、花圃等园艺作物收入,以及经国务院规定
或批准的其它创收。不属于课税范围的农业收入,如农民的副业收入、农业副产品收
入,不课征农业税。又如我国曾经有过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等都规定
有税目,税目实际上也是课税范围,即具体的课税根据。
87.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所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地说,
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
的数额;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例如我
国过去实行的产品税,对工业品以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该实现的销
售收入金额,就是由产品数量乘以单位产品计税价格组成。对某些准许扣除包装计税
的产品如白酒、啤酒、汽水等,税法规定:“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
包装物成本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我国对各种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应
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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