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21)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71.税法
国家制定颁布的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公布的各种税收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均属税收法律。习惯上,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授权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国务院授权国家主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
制定、颁布的各种税收法规,包括各种条例、税则、条例施行细则、重要征收办法等
税收基本法规及重要税收法规,也列入税法范围。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课税对象、税
目、税率、纳税义务人及征收办法等,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国家
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严肃的法规效力,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双方都必
须共同遵守,违反税法规定的,要受税收法律以至国家刑法的制裁。
72.税源
税收课征的经济源泉。税收是对社会生产品和国民收入的一种分配,其分配源,
归根结底只能是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税收工作通常所说的税源,则是与课税对象密
切关联的生产、销售、资源、收益、财产、利润等在一定时期内的数量状况。每种税
的课税对象不同,具体的经济来源也不同。例如,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产品流转额,
而列入征收增值税的各种产品,在一定时期的生产、销售数量状况,就是增值税的税
源。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所得数额状
况,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源。调查研究税源的情况及其发展变化,是财政税务部门的
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它对于国家制定财政收支计划和税收政策、制度法令,保护和开
避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
73.单税制
全称“单一税制”。“复税制”的对称。税制分类的一种。是一个国家只征收一
种税的税制。而不征收其他税种的一类税收制度,是在十八世纪法国重农学派提出的
一种理论,认为只有农业才是唯一创造社会财富或“纯产品”的生产部门,要使农业
充分发展,就必须免除租地的农场主和从事经营的工商业者的一切税收负担,而只对
地主征税,把该种税的重担,加在地主头上,以促进发展资本主义。这就是单一的土
地税制。到了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消费税制时,资产阶级学者提出了实
行“单一消费税制”的主张。进入本世纪,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所得税制时,资产
阶级学者又提出实行“单一所得税制”的主张。还有提出实行资本税制的。但是,这
些税制设想,在各个国家从未实行。我国从1973年以后到1981年的长时期内,对国营
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有人认为这是单一税制的一种类型。其实不然,因确定是否
为单税制,不能只就一种经济性质的企业是否缴纳一种税来判断,而应就整个国家是
否还有其他税种来判断。在该时期内,我国还有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关税、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多种税收存在,因而不是单一
的工商税制。
74.复税制
全称“复合税制”。单一税制的对称。税制分类的一种。复税制是一个国家同时
实行由若干种税构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从各个方面选择课税对象,设置税种,确
定征收办法,从而使具有不同特点、作用的各个税种,能够相互配合运用,更好地发
挥税制的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现各个国家都普遍采用。我国一直采
用复税制,只是在一个时期内,对国营企业有征税单一化的倾向,但就全国的整个体
系来说,仍是实行复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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