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7)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47.国际税法客体
国际税法的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称谓。只有在存在着跨国所得的情况下,
才会发生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从而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税收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在某些国家,也发生在财产税和遗产税
上。这说明,纳税人的财产和遗产也可以作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国际税法的国内法规
范只指各国的涉外税法,确切地说,应当是只指各国的涉外所得税法,至多再加上关
于财产税和遗产税的法律。虽然,对于外籍纳税人的进口商品也要征收关税和某些流
转税,但是,在关税和流转税方面,一般不会发生不同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税
的现象,更不可能出现国际间税收分配的问题,在关税方面。主要的问题是国家间相
互给予优惠待遇。因此,关税和流转税是不包括在国际税法内的。
248.国际税法原则
各国税法都有自己所遵循的原则,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税法所遵循的原则更有
所不同,作为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税法既不能照搬各国税法的原则,又不能完全
不顾及各国税法的原则,换句话说,国际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应当是各国所能接受的共
同原则。
在国际税法这个领域内,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征税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为世界各
国一致同意。各个国际税收协定的两个税收范本中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就会有征
税公平之意。征税公平原则的实质,就是通常所说的按经济能力纳税,征税公平具体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横向的公平;另一个是纵向的公平。所谓横向的公平,指对同等
收入的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所轻重;所谓纵向的公平,
指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在贯彻征税公平的原则时,国际税法由于其自身
的特点,至少还要做到下面三点:第一,对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不应当存在差别的待
遇;第二,避免国家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第三,必须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249.国际税收
在经济开放社会中,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经济关系日趋国际化,国际
税收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动,具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
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财产进行重叠交叉征税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
系。
国际税收以一般税收为基础和前提,是一般税收的延伸和再生物。但国际税收的
产生,又需要有其本身的特殊条件。首先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只
有当世界市场不断扩大,资本输出和跨国公司的出现,特别是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的
迅速发展,出现了跨国所得,跨国财产和跨国的纳税人,国际税收活动才可能形成。
其次,国际税收与税制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后者的直接税制和间接税制只
有明确的地域概念,不能跨国征收,因而不可能出现国际税收问题。由于以所得税为
代表的现代直接税的发展,才使国际税收活动成为现实,国家之间的税收联系进入一
个新的阶段。在国际税收形成的初期,世界各国还只是以一国的国内税法角度,通过
一些具体规定单方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为了公正处理国际
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系列准则和惯例,国际税收才成为一个独立
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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