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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8)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50.国际税收特点 税收是凭借一定政治权力的强制征收,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国际 税收作为一种税收活动,在总体上也体现税收的一般性质,但同时又有自身的特殊性。 (1)国际税收必须以一定的政治权力为依托,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但这种政 治权力不能仅限于一个国家,否则便不是国际税收活动。由于世界上并不存在国家之 外的政治权力,国际税收所依据的也只能是各个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两个以上国家各 自凭借其拥有政治权力对同一税收客体征税,成为国际税收活动的基本形式。 (2)国际税收是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既不包括对商品征税所 形成的分配关系,也不包括对所有的所得征税所形成的分配关系,而只包括对所得中 的特定部分,即跨国所得进行征税所形成的分配关系。 (3)国际税收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对同一个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征税,所引起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不可 能由一国政府单独解决,必须由有关国家政府共同来解决,由此可见,国际税收不是 一般的税收分配关系,而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 251.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可以分为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 纳税人,如果是跨国的自然人,他可以是一个在几个国家同时取得工资收入的人;可 以是一个同时在几个国家从事劳务服务的人,或者是一个跨国放贷者等等;作为国际 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如果是跨国的法人,它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一个跨国无限公司, 一个跨国有限公司,一个跨国两合公司,一个跨国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一个跨国股 份的两合公司等等。 一个跨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纳税人,只是有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而要 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这个跨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纳税人所履行的纳税义务,还必须涉 及它所跨越的这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财权利益分配问题。因此,这个跨国自然人或 法人纳税人,必须同时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收入;其次,这个跨国自然人 或法人纳税人,还必须在这两个或两个以上取得收入的国家同时负有双重交叉的纳税 义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才是国际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 252.对物税 世界各国税法所规定的具体征税对象极其复杂,但可以把对各种征税对象进行征 收的税种,区分为对物税与对人税两大类。 对物税主要是指以纳税人的商品以及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所征的税收、它包括以 流转税中的具体商品或劳务收费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关 税等等,以及以具体存在的某项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个别财产税,例如房产税、土地税、 车船税等等。这些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两大税类的征税对象即某个具体商品或某项具 体财产,由于在某一个时点上,其流转空间或财产存在的空间,不是属于这个国家, 就是属于那个国家,而不可能同时归属于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因此,对商品进行征税 以及对某些个别财产进行征税,一般都不致越出本国范围境界以外,不会发生跨国家 双重征税的问题,也就不会涉及到其他国家的财权利益。再者,对物税实际上是在暗 示着,以商品征税是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这些税种的征收,不会发生双重负 担。所以,对物税的征税对象也不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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