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6)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43.虚报成本逃税法
在国际逃税的手法中,乱列费用,增加开支,加大成本使用的最为频繁。其具体
做法种类繁多,主要包括:(1)将职工福利、奖励支出、赞助费等折入成本;(2)交际
应酬费超支、奖励费用超支;(3)预提各种费用,金额不结转;(4)故意提高折旧标准,
缩短折旧期限;(5)以少报多,甚至以无报有。类似手法还有很多种。在国际税收上,
由于大多数国家没有严格的开支标准和统一的收付款凭证,国际市场价格涨落又复杂
多变,再加上企业的费用开支,通常是由主要股权者和其他代理人决定,知情只限少
数人,这就使成本费的支付特别难以控制管理。
244.虚增投资额逃税法
跨国纳税人往往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不同的逃税方式。如果是固定资产投
资方式则采取虚报投资价款的方法,通过增加股权比例,一方面可多列折旧扣除;另
一方面还可分到股息和红利,如果采取的是现金投资方式,则采用假报资金来源渠道
的办法,将自有资本虚报为借入资金,从而虚增了利息支出,冲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各国都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例如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可通过专门机
构进行验资予以审核,对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有的国家采取将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
规定一个固定比例的方法,有的国家则规定对属正常借款的,准予按合理的利率列支。
245.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它同国际经济法的各个分支一样,是一个崭
新的法律领域。对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所包括的范围的理解,存在狭义
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国际税法,是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严格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划分界限,
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实际上是把国际税法看成
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广义的理解,则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又包括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在调整方法上,既采
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又采用实体规范进行直接调整;在范围上,既包括国际法
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也包括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在上述两种看法中,
后一种看法更符合实际情况。
因而,国际税法可以定义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
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46.国际税法主体
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二个,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跨国纳税人,其中,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国家是国际税法的主体,但这与国内税法有所不同。国家作为国内税法的主体,
实质上只分享权利,即行使征税权,而并不承担义务。因为,国家对纳税人的征税,
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如果说在国家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中国家也要承担义务,那么,
征税就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了。但是,国家作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情况就比较复
杂,在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方面,国家作为国际税法的征税主体,
也是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和作为国内税法主体的国家是相同的;而在国家
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方面,作为国际税法主体的国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这和国内税法的主体的国家又是不同的。这时,国家是以一致含义的主体出现,同国
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毫无差别。
跨国自然人的法人也是国际税法的主体,这同国际私法的国际经济法的其它分支
是相同的,但与国际公法不同,因为,依理说,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成为国际税法的主
体。不过,严格地说,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只是纳税主体,只承担纳税的
义务,一般并不享有权利。对于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自然人和法人,都是纳税主体,
这是完全相同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