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4)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37,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67节裁定”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67节规定,对外国公司进行的一些特定交易,在确定这些交
易所产生的收益时,应由国税署作出裁定,这种裁定必须保证使这些交易不得以逃避
所得税为主要目的之一。以前要求在进行交易之前就要作出裁决,在对国内收入法典
367节做了修改之后,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在交易完成后作出裁决。
238.德国国际税收法
指德国于1972年通过法律,其内容包括对可能产生的逃税问题、外国基地公司的
税收问题和其它国际税收问题的有关规定。其中还包括遵守“公平独立原则”的规定,
以及把住所迁往低税国的处理规定等。
239.一般反避税条款
税收法令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包括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税务调查、举证责任
等。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查,对于跨国纳
税人在国外的活动情况是比较困难的。不少国家为此都在税法中制订了举证责任的规
定,如联邦德国的税收法典第92条(2)就是专门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日本税法中原先没
有这方面的规定,经修改的1986年税制修改方案中增加了这一规定,其内容是:若属
调查公司与其国外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税务官员可以要求该公司出示或提交其国外关
联公司掌握的文件、帐目或其复制件。
240.特殊反避税条款
特殊反避税条款通常指两种类型的条款。一种是对纳税人的交易作出的原则性规
定。纳税人的交易可划分为正常营业性交易与非营业性交易。非营业性交易通常不是
为了商业目的,而是为了避税目的进行的人为安排,如关联公司之间为转移利润而进
行的交易。在新加坡与香港的税法中,称这类交易为“佯作或虚构”的交易。为了防
止纳税人通过虚构的交易进行避税,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税法都规定:纳税人的交易必
须符合公平独立交易原则。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第482节就包含了公平独立原则,
该原则规定,当同一控股集团公司中两个成员,公司进行内部交易时,双方从该交易
中取得的所得要取决于假定它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司时,在公平独立交易所应取得
的所得,并按此所得计算纳税。税法中的这些原则性规定是反避税的有力武器。美国
税法第482节有美国税法法典的“警察”之称,类似条款在加拿大税法中称为“狙击手”
条款。特殊反避税条款的第二种情况是指根据具体的避税方式作出的具体的反避税规
定。如美国税收法典第482节规定对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可以进行调整,并规定了
独立市场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等调整的具体方法。日本1986年对公司
税制中也作了类似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其它还有象对存货作价、转移财产、未
分配利润积累等方面进行避税安排所做的反避税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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