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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3)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35.“F分部”条款 1962年的美国税收法典第951-964节针对美国国外基地公司延期纳税情况,引进了 “F分部所得”的概念规定凡是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公司一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不论是 否以股息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 纳税。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某些美国的纳税人以避税港为基地所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 借以推迟或逃避在美征税的行为而设立的。所谓“受控外国公司”是指美国在外国注 册的公司的具有选举权的股票的50%以上掌握在美国主要股东手中,主要股东是指在 该外国公司是拥有10%或更多有选举权股票的股东。根据美国税法F部分的有关规定, 这个受控外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应按年向美国政府国内税务局申报,必须附送当地公证 律师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美国税务当局立即要求这些外国公司 按股票比例应分配给各美国股东的利润计算纳税。其中属于“F分部所得”者,即使当 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分别计入各国股东名下,并视同当年已配股息,合并到 当年总所得中计算纳税。因此可以看出,这一条款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限制受控外国 公司利用避税地来达到延期纳税的逃避美国所得税的避税活动。 236.逆向避税 逆向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借助避开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谋 求所需利益的行为。由于它与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即与跨国纳税人通常采取的避开 高税管辖权而进入低税管辖权的避税方法不同,故称为逆向避税。一方面,逆向避税 是区别于常规避税方法的一种特殊避税现象;另一方面,逆向避税与常规避税手段的 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即是要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相比之下,逆向避税具有谋利 上的间接性,甚至给人造成了跨国企业的国际纳税义务更重的表象。有谋利的非税性 特点。逆向避税不同于常规避税方法,它不仅不能直接谋求税收利益,而且还要牺牲 税收利益。但通过牺牲税收利益,将带来更大的所需的非税收利益;有谋利的多样性, 即在谋利方面,可能表现为实现某项必须的经营策略,或为了将来取得经济利益。逆 向避税方法通常被合营企业中掌握企业经营权的一方利用,以实现其即期利润最大化; 在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设立的公司,为了向其他国的关联公司转移资金,也会不 惜多纳税收的代价实行逆向避税。逆向避税还被用来逃避公司所在国家的预期风险, 尤其是政局不稳造成的风险。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的逆向避税,仍然都要借助于价格 手段,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方式来实现。 在许多国家,贿赂也是应税所得,特别是与提供劳务相联系的贿赂。如果该贿赂 是为业务经营而支付的,那么,支付人一般还可以在计税时作为费用扣除。 美国对美国控股的外国公司所付的非法外国贿赂。订有专门征税条款,把这些贿 赂均视为分配给美国股东的股息,并按国内税收法典“F分部”的规定征税。美国国内 公司付给外国政府雇员的贿赂,如果按照1977年的《涉外贪污行为法案》规定,则属 于非法性质,即不能做为业务支出在计税时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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