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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1)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28.预约定价制 这是指把对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由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事先约定。同时, 通过国家的税务协商,把这种约定纳入国际税收协定。这样,可大大缓解国家间以及 征纳双方之间的税务纠纷,使税收收入更有保证。美国、日本、荷兰等,都已采用这 一方法。但是,该方法实施中,征纳双方“约定”的准备工作难度大,且要花费很多 时间和费用。 229.成本分配协议 是指关联企业的成本分摊协议只要事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审定和认可,那么,其今 后按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分配就可以不受转让定价的调整。成本分配协议主要适用于无 形财产的许可和使用。对无形财产的转让,特别是对于研究和开发费的使用和分摊提 供了便利,从而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 230.中心成本分摊法 中心成本分摊法是把归集在母公司的成本文出,包括管理费、研究及开发费、借 入资本利息等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给子公司补偿。凡跨国公司采用此方法分摊有关费 用都要事先取得税务当局的认可。从跨国公司来说,合理分摊是出于全球经济战略的 需要;从税务机关来说,则是要坚持国际税收权益的公正分配。 231.“报告公司”制度 美国税法规定,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股25%以上的公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它特 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送其经营情况、与其它 公司的往来情况以及税务机关指定的其它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就要对其在美国的关 联企业罚款1万美元,并限期在30天内提供。在限期内再不提供的,再加罚1万美元, 如此反复加罚,直至提供资料为止。 韩国税法也明确规定了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关联公司交易情况,对拒不报 告者,税务机关可对其进行更周密的调查,更严格的管理并直至核定征税。 日本1991年修改后的税法明确规定:日本境内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除提 供企业的有关资料和报告外,还必须提供与国外关联的交易情况及国外关联公司的决 算报告,如企业拒绝提供,税务机关可按有关办法处理。一是进一步对纳税人进行从 细调查,并可参照同行业企业的利润情况对其核定征税;二是可要求同行业企业提供 有关资料;三是通过税收协定来交换情报,或双方国家同时调查。日本、美国、加拿 大和澳大利亚四国税务当局每年都要召开两次会议。交换对关联公司的调查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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