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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0)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26.成本加利法 所谓成本加利法,是以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购入或制造货物的销售成本加合理利 润后的金额为独立企业间的成交价格。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制造或购入关联交易中 货物的销售成本×(1+合理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收入-比 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100%。使用成本加利法时,最 重要的买方企业所发挥职能作用的相类似性。当作为比较对象的交易与该关联交易的 买方企业在职能作用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成本利润率的构成时,应进行必要的调 整,并以调整后的成本利润率为合理成本利润率。而作为比较对象的交易,既可选用 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将相同或类似货物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交易(称为内部交易),也 可选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外部交易)。相应地,既可选用内部成本利润率,也可 选用外部成本利润率,而内部成本利润率应优先被选用。 227.可比利润区间法 是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调整方法。该方法是把被调查纳税人申请的所得和 同行业其它企业的所得相比较,即按照同行业其它企业的资产利润率、销售利用率和 费用利润率,根据被调查纳税人申报的有关资料,分别计算出被调查纳税人的三个利 润额,并将这三个利润额中的最高额和最低额作为合理利润区间。只要纳税人申报的 所得额在这个区间内,即认为申报是合理的;否则,即认为申报是不合理的,纳税人 申报的利润额就要被调整到区间内的适当点。 可比所得区间反映着一系列的经营所得水平,可比所得区间通常要以三个年度即 本年度、上一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为依据。这就是说,纳税人一般不可能 证实被检查调整的关联方的经营所得,在规则实施之后的一年以上时间的经营成果是 否处于可比所得区间之内,这时,可参照被调整方和可比较公司的随后年度的经营成 果数据。可比所得区间法的实施步骤大体包括六个方面:(1)确定被检测方。关联企业 中的被检测方是根据关联企业的交易和参照可比所得区间检查转让定价方法的性质确 定的。如销售有形财产时,若按再销售法测定经营成果,则卖方可成为被检测方;若 采用成本加利法测定经营成果,则买方可成为被检测方;(2)适当的经营分类。即被检 测方的经营活动要和按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有可比性;(3)依照可靠的 “利润水平指标”,如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推定被检测方 关联公司的经营所得;(4)将推定的经营所得予以汇集,选择和确定可比所得区间, 确定时允许采用有效的统计方法;(5)确定可比所得区间内的“最适当点”。如果可比 所得区间是由大量的推定经营所得统计出来的,则最适当点应依据统计技术上的集中 趋向确定。如果根据有限的数量统计的,则最适当点应取决于正常交易的可比公司与 被检测方业务的可比性大小、要求调整的数量及准确度、选取的利润水平指标的可靠 性以及按同一利润水平指标计算的各可比公司所得的相近程度;(6)将关联公司转让定 价产生的所得调整到可比所得区间内的最适当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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