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制度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保税制度是经海关批准,对进口货物暂不
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权予以监管的一种制度,它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扩大出口
收汇的一种既能简化手续,又能确保监督管理的海关监管制度。实行保税制度有利于
吸引外资,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
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
境的货物。保税货物进口时,按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征收1‰-3‰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根据《海关法》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需经海关批
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制度下进出口货物,包括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以及采取保税仓库、保税工
厂、保税集团和保税区等海关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
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装配、进料加工。它们均是以复出口产品为前题条件,
国家对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采取保税制度予以监管。
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和保税区是海关对进出口保锐货物的储存、加工
装配、寄售业务所采取的保税制度下的不同监管形式。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6日批准公布了《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
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
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
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一、建立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手续
(一)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
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
台帐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由其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
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设立手续。
(二)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
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资易单位或企业及主管海关,由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此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在海关核定的加工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
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1个月内,按海关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
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
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核销银行保证金台帐的期限以海关核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有效期为准。如发生合同
延期等变更情况的,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核准后,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
帐变更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延期变更手
续。
二、有关管理规定
(一)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实际出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在加工
过程中,如产品因故须转为内销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按规定事先报外经贸
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交纳进口税款。如属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
登记进口商品及特定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二)对确需跨关区结转进行多道环节深加工的中间产品,一律由调入地海关再次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单位或企业应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
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按转关运输办法将有关
中间产品监管至调入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的回执向调出单位或企业办理合同核
销手续,并出具有关单证交调出单位或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三)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产品,存入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的,主管海关凭
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主管海关的回执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出具有关单证交经营加
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四)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逾期不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
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该单位或企业的合同设立新的保证金台帐;按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后,允许内销部分应及时缴纳税款,对不及时缴纳税款的,由海关会同税务部门、
银行向该单位或企业追缴税款,或由该单位或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税票将该
单位或企业的存款直接划入国库;对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规定
补征税款,依法处理,并由海关停止办理其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外经贸主
管部门取消其对外加工贸易经营权。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由口岸海关按转关运输办法
转关监管至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
(六)对在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
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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