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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进口货物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增值税的征收 (1)计算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征收机关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试验和科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 定免税、减税项目。 五、出口货物的退税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事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 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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