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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出口货物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出口 货物是指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和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产品。 一、关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货物,享受以下关税优惠。 (一)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 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以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 进口料件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二)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 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三)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中订明产品内外销比例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合同已确定内外销比例的,除另有规定外,对内销部分所需进口料件,应于进 口时照章征税。 2.虽合同已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但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其进口全部料件可先 予保税,待产品内销时再对所用进口料件照章征税。 (四)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除上述关税优惠外,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 海关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 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海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出口货物前,需向海关申请对本企业验厂, 申请验厂的企业应是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验厂在海关派员实地查看合格后, 其进出口货物需办以下手续: (一)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料件进口前,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申请合同备案: 1.企业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 2.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北京海关要求: (1)填写《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 (2)填写《经营加工贸易专帐保证书》一份。 经海关审核符合条件,合同予以备案,并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见附件五),凭以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货物进出口报关时,企业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报关: 1.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浅蓝色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的货运、商业单据; 3.交验《登记手册》; 4.加工产品出口报关时,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交验出口许可证。 海关在审核验放后,在《登记手册》及一份报关单上批注签章退还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以下简称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 和转厂加工,以及对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要求 的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海关审核。 (三)办理合同核销结案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除因特殊原因并经海关核准后,应当从进口之日起 一年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企业在合同执行完后应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 1.核销时间:应在合同执行完毕,最后一批产品出口后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 2.核销的凭证:填写《登记手续》内的核销申请表,填报申请核销意见,加盖公 司印章后,联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报海关核销。 经海关核销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办理核销: 1.对加工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对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转内销时,予以酌情 补税; 3.对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确定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品,可免予补税。 三、其他情况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因故转内销的,应当经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并向海关补缴有关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增值税方准内销,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 的料件,还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厂加工的, 应当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批准的期限内、将转厂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调回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如不直接出口而卖 断、转让给承接另一加工复出口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应当 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者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 核销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后,如发生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等情事,应当及 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试车材料,应予进口时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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