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抵押与破产、清算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监管物品的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必须事先向主
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
上述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二、企业财产的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清算时,海关在对企业办结减免税进口物资税进口物资的销案
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十五
日内,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
3.海关核发《征免税证明》;
4.海关核发的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登记手册》;
5.《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等有关证件;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在审核后,即对企业已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办理销案。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进行财产清偿前,对其享受关税优惠的监管货物,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终
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在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分
别办理。
1.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
旧补税。
2.如转给国内其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
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该货物的监管年限仍应从原进口之
日起计算。
3.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海关在对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即核发签章的《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见附
件四)。该《通知书》应作为企业清算委员会向原企业审批机构递交的清算结束报告的
必要文件。
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附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
附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附表四:《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