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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类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我国的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即中外各方以同一币值作价、计股的方 式进行投资,外商投资比例不少于25%。投资各方均可用货币、实物和工业产权做为 投资;外商也可以用技术使用费投资,中方可用土地使用费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具有中国法人身份的责任有限公司,中外各方按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共负盈亏、共担 风险。企业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我国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共同合作经营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即中外各方投资不以货币折算成投资比 例,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方式、亏损和风险的分 担,以及经营管理的分工安排等、由合营各方友好磋商提供合作条件下,在合同协议 中做出明确规定,不是以各方出资比例来确定。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独立的法人,也 可以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三、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商独立投资并拥有的企业。外商独 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在中国境内设立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外商独资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四、其他分类情况 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按上述分为三种(亦称三资企业)外,在他们中又可以分出 “两类企业”和“四胞企业”。 (一)“两类”企业 “两类”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产 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1.产品出口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 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产品出口企业需经审 核确认机关每年认定一次。 (计算公式:年来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 业外汇支出) 2.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 鼓励投资项目,是有先进性和适应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 内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对上述“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 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但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 “两类”企业,统一由经贸部审核确认。“两类企业”被确认后,由审核确认机关发 给证明书。 (二)“四胞”投资企业 “四胞”投资企业是指华侨、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中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 拥有全部外方资本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 “四胞”投资企业需由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的部门予以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海关法规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海关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将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 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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