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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出口货物关税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于1982年、6月1日起, 对若干商品征出口关税,除经特准免征出口税的以外,出口货物如属应征关税的,都 应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一、征收出口关税的原则和范围 征收出口关税,要服从奖励出口的政策,又要做到能够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 的原则。 (一)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品种不宜太多。主要是盈利特别高且比较稳定的大宗 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已占有相当比重的商品;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盲目 出口容易在国外形成削价竞销的商品;国内紧俏,又要大量进口的商品;以及国家控 制出口的品种。 (二)确定出口税税率的高低,除了控制出口的商品外,又要兼顾国家与企业,中 央与地方的利益;要鼓励出口制成品,少出原料,并根据出口盈利的大小,使经营单 位在征收出口关税后仍能获得一定的利润,以免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下降时影响经营 者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目前我国只对涉及40个左右税号的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二、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 (一)《进出口税则》中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为单一税则制,即只使用一种税率。 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二)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1997年对黄磷、苯、硅铁、未锻 轧镍、未锻轧铝5种出口商品实行限量出口暂定税率。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 年12月31日,以货物出口报关日期为准。(具体见1997年出口在税税目税率) 三、出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一)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 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为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 当支付的价格。 海关在审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以下情况将区别办理。 1.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外国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 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2.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1.出口货物以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FOB)成交的,以该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 税价格。 离岸价格以货物运离关境前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 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运输费应予以扣除。 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1+出口税率 2.出口货物以售予境外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C&F)成交的,应先扣除离开我 口岸后的运费后,再按前1项的公式计算。 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C&F-F(运费)/1+出口税率 3.出口货物以售予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应先扣除离开我国口岸后 的运费和保险费后,再按前1项公式计算。 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CIF-I(保费)-F(运费)/1+出口税率 (署法[1992] 1231号) 四、出口货物的关税计征 出口货物关税计算公式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出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中的外币折算,完税价格金额和关税税额的取值、起征点与 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相同。 五、出口商品海关审价 为维护外贸出口商品的正常秩序,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际市场,海关对 出口商品进行审价。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各中国 进出口商会协调的价格和出口许可证上核定的价格,可视为应售价格。 海关对重点审价的出口商品,依次按以下价格审定。 1.各中国进出口商会协调的出口商品价格; 2.出口许可证发证部门在出口许可证上确定的价格; 3.其他重点商品的价格。 出口商品价格低于海关据以慎定的价格的,海关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进出口商会 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处罚;对价格明显偏低,藉以逃、套汇的,海关可将货物扣留, 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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