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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关税的缴纳、退补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关税缴纳期限 (一)滞纳金。滞纳金是海关对纳税人由于不能按海关规定的期限交纳税款而征收 的罚金。 (二)滞纳金的征收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 (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 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月加收欠缴税款1%0的滞纳金。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外,应按人民币计征,并制发 规定格式的收据。 二、关税的退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 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下列情况不予退税。 1.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 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2.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 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3.进口环节代征税如果已由国内税务机关办理了抵扣手续,海关不受理企业的退 税申请。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二)对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某种原因,进出口报关时没能向 海关交验经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海关照章纳税的,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海关递交减免税证明和税款缴纳证申请退税,并交纳人民币50元退税手续费,逾期 海关不予受理。 (三)退税手续 办理退税,纳税义务人应填写《退税申请书》,连同盖有银行收款章的原税款缴 纳证正本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原办理征税的海关申请退税。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开具 《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办理转帐退付。 三、关税的补税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 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并根据其错误性质和具体 情节给予处罚。 补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基本原则是采取原进口时的税、汇率。 具体情况如下。 (一)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 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其汇率也应按原进 口时的汇率。(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关税处,中关村和 平谷以及稽查处查辑的案件)。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 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征税,其适用的汇率也应按申报日 的汇率;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按海关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后 改为由于违章案件一般能查明原进口日,因此应按原进口日的税率,汇率征税)。 (三)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 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但其汇率应按分期付税时,申报当天的汇率计征。(这种情况 主要是指航材公司的租赁飞机)。 (四)处理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要征税时,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的税率征 税,其汇率也应按原进口日的汇率计征。 (五)对于由于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而需补税时,应按 原征税日期的税率和汇率补征税款。(目前这类补税在计算机内的操作是在其原进口的 报关单上进行修改)。 (六)对于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补交税款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缴清税款, 都应按货物原进口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征税。 (七)对于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的税则税率征税,其汇率 应采用海关开具税票的日期。(这种情况应与查获的违规案件区分)。 (八)对于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所实施 的税则税率征税,对于汇率如果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按原进口日期,如果没有交纳保证 金则按海关开出税票之日的汇率计证(如果收取保证金后应按原进口日计征,否则按申 报日计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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