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关税的减免(1)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关税的减免分为三种:法定减免、特定减
免和临时减免。
第一类 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
出口货物的减免税。
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人或其代理人无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
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径予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
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
一、免税物品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酌情减免税的物品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购货物、物品,
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第二类 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除法定减免税外,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减免税办法,对特定地区、
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所实行的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一般由国务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后,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单
独或会同其他中央主管部门订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加以贯彻执行。
属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一般要求收发货人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提交有关批件
或有关证明及有关单证,提出申请,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理核准,符合
有关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发给一定形式的海关减免税证明,凭以报关。
一、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
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综合经济
效益,对已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技术改造计划项目进口的技术、机器设备、仪器实行减
免税优惠。
(一)适应范围
1.现有的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为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进口技术改造所
需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机器设备、仪器,其项目列入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技术改造计划的。
2.科研机构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进口研制新产品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的
机器设备、仪器,其项目列入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项目的。
3.新建企业项目和按基建程序审批以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能力为目标的项目,不属
此范围。
(二)减免税规定
1.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的先进技术,以及随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
准予免税进口。
技术转让合同指:以引进专利、决窍为主要内容的许可证合同和以改进工程技术
或产品结构设计为主要内容的顾问咨询合同。
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指: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在合同中订明,并和技术同时进
口,且金额不超过技术费50%元的仪器、设备。
2.技术改造项目引进关键仪器、机器设备,以及随同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且金
额不超过5%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
如该项目在14个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则全部免税。
3.企业进口的车辆、船舶、非配套的中央空调设备,单独进口的工模具、零配件
以及国内能够生产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审批部门也不应将其
作为技术改造所需进口设备给予出具证明。
4.对试机材料,不论是否随设备进口,应照章征税。
(三)减免税的申请
货物进口前,生产企业应持下列单证向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
证明书由国家经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经委签发;
3.订货合同付本;
4.其他有关单证;
(1)属于引进技术项目,提交经贸部技术进口局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关
于技术引进合同减税证明》;
(2)货物属于国务院规定的“统一归口,联合对外”范围内的,提交有关归口管理
部门的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提交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书。
上述经海关查核后,确属投资计划规模内的项目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准予减免税
进口。海关将减税申请表一份留存,一份签章后退还申请单位,凭以在货物进口时报
关。
(四)货物的进口报关
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减免税的货物进口报关时,除按一般报关程序和要求交验规
定的报关单证外,必须同时交验经海关签章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凭以审
核查验后,免税或减税放行。
技改项目进口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货物,不得出售、转让,因故需出售或转让的,
需向海关申请并补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
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
已纳入国家或省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
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即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
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
不包括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轻工、纺织、电子等
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税;对以上两类项目投资额分别低于5000
万元和3000万元的,1996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
行不完的,寸通过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延长
宽限期。(署税[1995]1061号)
附表一: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
附表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附表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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