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关税的减免(2)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二、进口科教用品
为了有利于我国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进口直接用于科
研、教学并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的货物,实施免税优惠。
(一)适用单位
1.大专院校
(1)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大专院校;
(2)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
(3)省、市、自治区的电视大学(包括电大分校);
(4)有大专学历的市、地级以上的党校。
2.科研机构
(1)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
(2)工厂、医院、大专院校所属经济上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
(3)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地级经济上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
(二)科教用品免税范围
1.科研、教学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包括医疗
仪器)、仪表及其配套和附件;
2.科研、教学用的电子计算机;
3.化学试剂;
4.实验用动物;
5.教学专用的闭路电视及其配件;
6.教学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声录音带;
7.书籍、刊物、图表、讲课稿、讲座稿及科技交流资料;
8.标本、模型;
9.中、小学校(包括中专、中技)按规定不属于上述教学部门的范围,但国家为了
支持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教育,对这些学校进口教育专用的微型计算机配套散件可
予以免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整机免税的规定。)
对上述所列免税的科教用品仅限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进口后直接投
入生产或作其他用途的物品(包括样机),不属于免税范围。对进口录相设备只限大专
院校进口免税。
(三)减免税的申请
货物进口前,上述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应持下列单证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
1.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式二份;
2.订货合同付本及清单;
3.货物属于国务院规定的“统一归口、联合对外”范围的,提交归口部门证明文
件。
4.海关认为必要时,应提交有关说明资料。
上述单证经海关审核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准予免税进口。海关将免税申请表
一份留存,一份签章后退还申请单位,凭以在货物进口时报关。
(四)货物的进口报关
经批准免税的科教用品进口报关时,除按一般报关程序和要求交验规定的报关单
证外,必须同时交验《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一份,交海关打印《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时凭海关审核后,签章的证明,免
税放行。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科教用品,不得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因故需出售、转让的,
需向海关申请并补税。
三、残疾人组织及个人进口物品
为了有利于残疾人的康复,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提高其生活水平
和社会地位,海关总署规定,对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下列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给予
免税优惠:
1.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专用的物品可予免税;
2.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税;
3.残疾人企业生产出口的应税商品免征出口关税。
残疾人企业组织进出口上述免税物品可凭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证明文件和进出口合同或清单向进出口地海关申请免税,
进出口地海关将有关物品免税放行后,将其中一份报关单送交残疾人组织所在地海关
凭以管理。
第三类 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海关总署单独
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
物的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通知口岸海关办理的减
免税。
临时减免税具有集权性、临时性、局限性和特殊性。临时减免税审批的层次较前
两类减免税要高,它必须通过海关总署“一支笔”审批,而不允许由中央或地方的其
他部门自行审批,临时减免税一般来说时效较短,在所批准的优惠执行完毕后即告结
束。临时减免税只能一案一批,并且具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数量等限制,不
允许自行援引比照。临时减免税的申请必须在特殊情况下提出,而这些特殊情况必须
为较为充分的理由需要在国家财政上给予特别的照顾,这些特殊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由于国别政策或经济体制的变化等政策方面的原因,造成经营上亏损或税负过
重的;
2.进口用于救灾的;
3.税则税率明显不合理但一时又难以调整,造成税负过重的;
4.因特殊情况,国家需要给予专门照顾或扶持的。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由于特殊原因要求临时减免税的,
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附必要的资料及证明以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经海关审查所述情况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批,所述理由不足、不实或所附资料不
全的,海关可直接答复申请人照章征税。
对于临时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批复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余
的货物,海关一般不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但要进行免税统计。
减免税的计征
关税减免按不同情况采用以下不同计征方法。
1.按货物的征免比例。即关税税率按法税率不变,货物的完税价格按征免比例征
税部分计征,使征税税额减少。
计算方法为:关税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征免比例(%)
实征关税税额=完税价格×法定关税税率
2.按货物关税税率减低的计征,即关税完税价格不变,应征税货物的关税税率按
减后适用税率计征,使征税税额减少。
计算方法为:关税完税价格=到岸价格(不变)
实征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减低后适用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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