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30)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9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减免措施 有哪些? 答:根据1991年国家公布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以后下发的有关文件, 现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减免措施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 资额达到5万元或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的,均按《投资 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2)1992年5月6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免征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通知》中规定: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 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 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 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 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3)根据1992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通知》,“八五”期间,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平方米特困户的住 房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解决特困户住房办公室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对其 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给予优惠照顾。具体包括: ①由各级地方政府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 向调节税。 ②安置特困户住房项目动工前,应由具体承办单位持解困办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 登记申手续。计委根据税务机关开出的零税凭证办理投资许可证手续。 ③安置特困户住房项目竣工后,解困办应将住房分配使用情况造册抄送同级税务 机关和计委。税务机关要进行核对,对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要照章补税,并给予 处罚。 100.对危房改造投资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答:为了加强国家对危房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对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 鉴定的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方法如下: (1)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准后, 可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2)危房改造项目的产业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 的,应按投资金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3)有关单位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危房时,应将申请文件妙送当地计委 (计经委)、税务机关。 (4)房地产管理部门下达危房鉴定书时,应抄送当地计委(计经委)、税务机关。 (5)危房改造单位在危房改造动工前,凭有关计划和危房鉴定文件到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手续。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