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货物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十四个
沿海开放城市和经国家批准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有关城市兴办的吸引外资的国家
实行地区倾斜政策的开发区。
一、关税政策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进口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区内企业进口料件生产、装配成成品出口的,海关按进料加工对进口料予以
保税;经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予以补征税款。
(三)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加工后增值20%以上的视为开发区产品,凭主管部门的
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二、海关管理
(一)企业注册登记
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下列单证向所在地海关办
理注册登记:
1.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管理
1.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只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移
作他用,不得擅自转让、销售、租赁区外。特殊情况临时运出区外使用,要经海关批
准并按期返回区内。
2.开发区内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单位,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免税
进口物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有权随时进
入企业检查货物和调阅帐册。
3.开发区企业如需将进口料件或半成品运往内地加工,应持主管部门批准和与内
地企业签订的合同向海关登记,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成品应按期返回区内,并
在合同执行完一个月内凭手册办理核销手续。
4.由内地临时运入区内使用的原进口货物和物品,应向海关申报。货物复运区外
时,经海关查验确系原货的,可准予运出。否则,按开发区出口货物运往内地的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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