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进口货物关税(1)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进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海关依
照《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
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关税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
税。
一、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
(一)进口税率的选用
进口货物应当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进口货物
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
的税率征税。
1.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进口货物适应哪种税率的依据为原产国,即:
(1)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
照普通税率征税。
(2)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
优惠税率征税。
对中性包装进口的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时如能交验货物的原产地证明,海关按提
供的原产地证明确定货物按何种税率征税,如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又经查验无法确
定原产国别的进口货物,海关一律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对裸装进口货物,收货人申
报时如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比照中性包装进口的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2.进口商品暂定税率
根据国务院决定:
(1)自1997年1月1日起对345种进口商品(部分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
(2)自1997年1月1日起对194种进口商品(其他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3.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税率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13种进口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税率。
4.进口商品“双限”暂定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1997年对21类进口商品实行限定用途、
限定数量的暂定税率(简称“双限”暂定税率)。实行进口“双限”暂定税率的执行期
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货物到港日期为准。
进口“双限”暂定税率商品,由各有关部、总会和总公司汇总,分别填报《办理
证》,每月一次向海关总署关税司申请办理,关税司审核同意后在《办理证》上签章,
口岸海关凭以征税。《办理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进口货物原产地
为贯彻实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
地,按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定,应按以下办法确定原产地。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和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
产地。包括:
(1)该国领土(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该国领土上收获和采集的植物产品,狩猎或
捕捞所得的产品,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2)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及其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以及该国加工
船加工前述所列所得的产品。
(3)在该国收集的只适应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和废旧物品。
(4)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
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机同时进口,
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主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原产地
确定。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申报人应以海关规定正确填报货物
的原产地或购自地,同一批货物原产地不同时,应分别填报。海关认为必要时,申报
人应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对于进口香港、澳门、台湾和我国大陆生产的货物,海关可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
对于按上述规定应征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
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但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如果对其进口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
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