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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关税的纳税争议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 税、减税、补税或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 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 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夏议决定,并制发《纳税争议复议 决定书》正式答复纳税人,并抄报海关总署。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复议,海关总署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原纳税海关送达申请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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