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中国籍旅客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照等有效旅行证件进出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
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
国籍非居民旅客。
(二)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限量表》规定的征免物品品种、限量
范围内的,海关凭有效旅行证件及相关证明验放。对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但仍属自用的,
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和规定,海关不予放行的,除本人声明
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逾期不办,由海关变卖处理。对
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旅行自用物品验放。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三)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
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需征税外,经海关审
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限量表》第三类的物品每种限一件,自用小
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一辆。上述物品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口
岸运进,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验放。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凭
“进口货物报关单”征税验放。
(四)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
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补税。
(五)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取得长期居留证前按此法办理;
取证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六)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
民(指十五日内进境超过一次),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品。
(七)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
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放行;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
人持有效证件于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
附表一: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
附表二: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附表三: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附表四: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附表五: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附一 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
1996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
的规定》。该规定把进出口境旅客分为“申报”和“无申报”两种类型, 明确申报
方式仅限于书面形式一种。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
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行品分类表》(见附表一)
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
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
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
者。
二、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
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
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
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
物品者。
三、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
理申报手续。
四、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可选择“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进境
或出境。
五、选择申报通道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通道入口处设置的申报台前向
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表》(见附表二)或海关规定
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
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附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报单(背面)
下列进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行品分类表》(见附表一)
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
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
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
者。
下列出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
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
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
物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禁止进境:
(一)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二)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
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绥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四)各种烈性毒药;
(五)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综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
(一)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
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三)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四)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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