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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我驻外机构运回的公用物品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我驻外机构运回的公用物品是指我驻国外 和驻港澳机构更新下来闲置不用的物品,或者因机构撤销运回的物品。 驻外机构运回的公用物品进口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运输单据,原发票或报价单; 3.驻外机构上级主管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或我驻国外使馆的证明信。 上述单证经海关审核后,按以下情况分别验放: (一)公用物品系原国内运出的,免税放行。 (二)运回的旧汽车,应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签章后,申领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许可证,按其新旧程度个人成分价征税。对交由中直机关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统一调拨使用的车辆,由其出具证明,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免税放行。 (三)运回的其他公用物品,按其新旧程度估价征税放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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