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进口货物关税(2)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二、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
格。
根据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价格,
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
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并由其签印无讹。
海关在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以下情况将区别办理。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计入完税价格。
(1)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
用;
(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
费;
(4)保险费。
软件费: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
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著作权费以及专有技术、计
算机软件和资料费等费用。
软件费均指在合同中与其进口货物价格分列的专门费用,与货物价格不分列的软
件费用,应视为货物本身的价格。
2.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
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1)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3)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
3.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依次根据下列价格予以确定。
(1)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
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
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税价格的公
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优惠税率+20%
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
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优惠税率+1+关税率/1-代征税率×代征税率
+20%
4.对暂时难以确定完税价格的进口货物实行收取保证金并进行跟踪审价。
(1)具保跟踪审价的范围
a.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期进口的相同或相似货物的价格,不能提供合
法证据和正当理由,又不同意现场海关估价决定的;
b.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且有嫌疑影响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
c.首次进口的新商品,海关认为报价偏低,尚无法认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的;
d.其他有必要实行具保跟踪审价的进口货物。
(2)具保跟踪审价的方法
海关应先按现场暂时审定的完税价格收取相当于税款(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的保证金,并将货物放行,然后对其成交价值进行跟踪核查。
海关将征询有关进出口商会及主管公司的意见,并有权要求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
代理人进一步提供有关价格的证明资料,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
据等资料,跟踪对外结汇、国内销售等情况。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积极配合
海关,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
(3)具保跟踪审价货物的结案
海关对实行具保跟踪审价货物的核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结
案时,海关应按核实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将已收取的保证金实行多退少补,转为税
款入库,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构成申报不实或有伪瞒报价
格行为的,海关除将保证金转为税款入库外,还应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
关的规定处理。
5.进口货物统一审价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在现行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实行审价的基础上,对加工
贸易内销货物,特区“先征后退”自用物资和三资企业在免税额度内进口货物,均由
海关审价部门进行统一审价。
(1)除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之外,下列货物纳入审价部门统一审价:A.加工贸易内
销货物;B.5个经济特区以及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先征后退”进口货物;C.三
资企业在宽限期内免税额度内进口货物(上述货物以下简称“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
(2)实行价格管理的商品范围适用于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审价。从1997年1月-
6月重点对彩色胶卷、报纸、不锈钢、胶合板进行统一审价。
(3)凡需估价征税(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填写《海
关估价审批单》,坚持三级审批制度。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1.进口货物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经海关审定确认,即以这个价格
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我境内的卸货口岸,如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
内河(江)口岸,则应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2)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如成交价格中所包括
在运、保、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运、保、杂费,
不予扣除;
(3)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入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成交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口岸
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2.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包括FOB境外口岸和CIF境外口岸)成交的,应加
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
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有关主管机关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
计算。
(1)运费按主管机构的运费率(额)计算。空运进口货物,如运费超过货价15%的,
经进口人申请,海关批准,可减按15%计算。
(2)保险费按主管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CIF×保险费率
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
千分之三计得保险费。保险费=(货价FOB+运费F)×3%0。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口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
在征税实践中,进口货物的运费、保险费如不能确定,北京海关一般直接采用以
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FOB价格成交,并以海运方式进口的,以常数6%计征运、保费。
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FOB×1.06
(2)进口货物以FOB价格成交,并以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的,以常数1%计征运、
保费。
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FOB×1.01
3.进口货物以运抵我境内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C&F)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
从境外发货口岸运到我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
可按主管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
可按“货价+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得保险费。计算方法同上2所述相同。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CIF)=C & F/1-保险费率
4.对客商随身携带进口的货物,如确定没有支付运费、保险费,海关审定其完税
价格时,不另行估定运费、保险费计入。
根据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真实
价格,提供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必要时,还应向海关提供反
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情况。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正确性有权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
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署法[1992]1231号)。
三、进口小汽车零部件的估价
(一)确定拆解的小汽车的完税价格时,各部件占整车价格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部件名称 占整车价格比例 备 注
1.发动机 15% 包括悬挂系统、驱动桥和车轮,其中驱动桥占13%
2.变速箱 8% 车体为不含1、2、3项的拆解车,如车门、坐椅、
3.前后桥 17% 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按占整车价格的以下比
4.车体 60% 例掌握:车门3%,坐椅2%,音响1.5%
(二)凡进口小汽车车体(即整车拆去发动机或前后桥或变速箱等部件的不完整汽车)
一律按相同或类似整车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扣除被拆去部分估定完税价格。如果实际
进口车体在上述列名部件外还拆去了其他零件,其价值不予扣除。计算方法为:车体
完税价格=整车成交价格×(1-拆去部分占整车价格比例)。
(三)进口车体价格超过整车价格60%的,应视为构成整车特征,并按相应税率征
税。单独进口车体以外的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估价征税。
(四)进口拆解小汽车在境外发生的拆解费,应按整车价格的5%-10%估定,一并
计入完税价格。(署税[1995]30号)。
四、对进口汽车旧配件的审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进口旧汽车和摩托车、旧拆解车的政策规定精神,今后
凡申报为旧汽车配件的,除(《进口配额证明》、 《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证》)上注
明为“旧”配件者外,一律不准进口。
(二)对进口证明上注明“旧”配件所进口的汽车配件,可视其新旧程度估价,但
不得低于新件价格的60%。
(三)凡进口证明上未注明“旧”配件者,对其所进口的汽车配件,不得以任何理
由折旧估价,应一律按新件估价征税(税价[1996]335号)。
五、进口货物的关税计征
进口货物在按《进出口税则》进行正确的归类,根据原产地选定适用的税率,审
定正常的完税价格后,按以下公式计征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CIF)×关税税率
计征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
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
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币。
(二)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关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
以下四舍五入。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