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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来料加工装配贸易(1)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来料加工装配范围 (一)来料加工装配的概念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 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也可以采用灵活作法,我方与同一外商同时签订原辅料进口合同和成品出口合同, 我方工厂按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进口原辅料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但进口原辅料我方 不付外商价款,当成品返销外商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外商来料进口值之间差价, 这种方式不动用外汇,也不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进口合同,视为动用外汇,按进 料加工),称为“各作各价对口合同”来料加工。 外商提供原材料,我方加工成品,叫“来料加工”;外商提供零部件我方组装成 品叫“来件装配”,以上总称为来料加工装配。来料加工装配进出的料件属海关保税 货物。 (二)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单位 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必须由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签订,也可 以与国内加工单位联合对外签约。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 司参加,并共同签约。外商如委托其在我国内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是具 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由国内公证机构和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我国内 加工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正式生产工厂。 (三)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的签订 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条款。 1.外商提供料件、设备和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2.进口料件、设备和我方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 纺织品出口,要求注明销往国别。对输往非设限国家和地区的应证纺织品,要在合同 中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 3.加工成品的用料定额、损耗率及工缴费标准; 4.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5.外商如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进出口总 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主要是发展非配额商品,对大宗的国家统一经营的商品,我 国特有的传统的出口商品以及需要进口国家暂停、限制和控制进口的生产设备进行来 料加工的商品一般不允许搞来料加工。如确需要,必须报经贸部批准并下达年度出口 控制指标。 (四)来料加工商品的限制和审批管理 开展加工贸易按商品类别,除严禁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 理。 1.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 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目录如下: (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 害物、放射性的工业垃圾等) (2)返销制成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3)返销制成品属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出口数量承诺的商品(如锡) (4)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解、翻新 (5)国家明令不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其他项目 注: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承诺的商品 的具体目录以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 2.开展两纱两布等16种商品及食糖的来料加工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的批件进行审批管理。 由外经贸部审批的来料加工业务商品目录如下: (1)两纱两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 (2)漂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 (3)阿拉伯袍裤 (4)蚕丝类(厂丝、坯绸) (5)抽纱 (6)珍珠(打磨、穿孔、穿串) (7)兔毛(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原料和国外提供含兔毛50%以下的混和毛除外) (8)纯羊毛地毯 (9)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 (10)皮制劳保手套(包括劳保手套裁片) (11)钨制品(促钨酸按、钨酸、钨铁制品) (12)氧化锑、锑 (13)含氧化亿稀土制品 (14)供应港澳的卫生纸、瓦楞芯纸、麻纱、麻坯布(包括含芝麻50%及以上的混 纺交织坏布) (15)对港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 (16)外国对我国出口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 (17)食糖 3.开展其它商品的来料加工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二、关税优惠 来料加工装配下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准予免领许可证,具体按以下办理。 (一)合同中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物料,免征 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二)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加工设备, 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进口时征收关 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加工装配合同中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需统一报归口 部审批的,可视同“产品全部外销的利用外资项目”,不报归口部门审批。 (三)加工出口的成品应征出口税的,免征出口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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