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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援助物资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援助物资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以我方为 受授方的进口援助物资;另一种是以我方为援助方的出口援助物资。 一、进口援助物资 (一)援助物资的管理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由经贸部负责管理,并由 其所属的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核发报关证明。 联合国专门机构对我国的无偿援助,由我国对口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其出具报关 证明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出具到货证明。 (二)援助物资的报关 援助物资进口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2.货运、商业单据; 3.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报关证明)。有的需交验国外援助机构或其驻华代 表处的证明(或到货证明)。 以上经海关审核后,准予免税放行。 二、出口援助物资 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的出口物资,由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局负责管理。出口 报关时,除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交验中国成套设备出口总公司发给其分公司 的发货通知。 经海关审核,准予免领出口许可证和免税放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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