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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16)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57.专利持有公司的避税 专利持有公司的业务活动常常是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工业产权等专有知识和 技术的获得,利用发放许可证等事宜进行,它的目的是减少或消除对特许权使用费或 其它支付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十分重要,而这 些成本发生在高税区的可能性最大。“避税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 消造成这一成本的税收因素。“避税地”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第一,“避税地” 多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或少征预提税。第二,避税地中可拥有税种的税率也比非避税 地低,这本身就具有抵消研究和发展成本增大的作用。 58.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课税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基本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是采用综合 所得税制(这是一种将纳税人所有所得收入汇总统一征税的一种制度)的国家或实行居 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法人、自然人在国外因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予以 免税,避免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重复征税。免税范围一般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本 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部分;二是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收入的汇回部分。实行免税法的国 家大都承认收入来源国有优先税收管辖权的权力。但是这些国家在实行这一方法时往 往带有一些附加条件,如居民在国外的纳税后收入要全部汇回国,否则不可享受税收 优惠待遇等。免税法一般是一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输出或其它目的而采取的一种避 免双重课税的方法。对跨国避税人来说,这种方法是其从低税区、避税地获取收入自 由汇回本国,而又享受免纳国内税的重要途径。因为在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里,国外 收入凡已经经过税收处理(包括国外免税及各种税收优惠处理),本国政府一律视同在 国外已纳税而给予国内税免除。 免税方法分“全额豁免”和“累进豁免”两种。“全额豁免”是指一国政府在向 本国纳税人征税时,将其被免税的国外所得从其总所得中扣除,仅对其国内所得和某 些不能豁免的国外所得征税。由于“全额豁免”的口径太大,免税额过多,因此多数 国家不使用或不经常使用“全额豁免”而改实行“累进豁免”方法。“累进豁免”是 指实行累进税制国家(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累进税制)为鼓励本国企业和个人到国外从 事各种经济及经营活动,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取得的收入采取变相豁免的方法,具体 作法是将纳税人的国内、国外所得进行汇总,得出纳税人的总所得部分,以总所得适 用税率乘以纳税人的国内所得部分(即从总所得中扣除国外所得部分),从而达到对国 外所得部分的豁免。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居民一年内共取得收入10000元,其居住国实行累进税率。与10000元相 适应的税率为40%。在该居民这10000元收入中,有8000元是在国内取得的,2000元是 在国外取得的。当该国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2000元收入实行“累进豁免”时,其计算 方法是: 纳税人总所得:8000+2000=10000(元) 10000元适用税率为40%,其应纳税额为: 10000×40%=4000(元) 实行“累进豁免”,用国内收入乘40%税率, 即:8000×40%=3200(元) 豁免额为:4000-3200=800(元) 如果该居民在国外获得的2000元收入是已纳过税的净所得,即他在国外的实际收 入多于2000元,比如是2500元,收入来源国的适应税率为20%,税款为500元(2500元 ×20%),那么该居民便可以从本国的“累进豁免”中获得300元的税收好处(800元-5 00元)。如果该居民的海外收入来自“避税地”或低税区,那么他在海外2500元收入就 会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躲避国内纳税义务,甚至全部豁免额都归纳税者本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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